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解锁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股权激励相关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二、鉴于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
标,公司对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进行递延解锁的安排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三、本次递延解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唐炜、李悦、罗炜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