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7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7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222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59 元,共计募集资金 50,078.9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078.98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2,000.00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34,965.54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
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965.54
万元,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 34,000.00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公告编号:2019-045)、《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新开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和 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新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专用帐户号 专户用途 账户余额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
1154100000005809 98,562,135.47
有限公司新闸支行 业基地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
1001210000001208 10,000,000.00
支行 业基地项目
小计 108,562,135.47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1210000001208。截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1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文颖、杨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