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江
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 其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超过 1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无需股东大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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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 账 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 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 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 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
定 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 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 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 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 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 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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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监 事行使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 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 七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 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 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 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 董 事会人数的 2/3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 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 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 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 的 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其 他 职务。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第 十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备 公司 章程及中国证监会 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 公 司章程》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 作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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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 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 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独立履
行 职 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
的 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 董 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六)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