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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的人员范围
(一)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的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其父母、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三)其他可能知悉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买卖股票计划书面通知应包括本次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股份
数、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
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等内容并由本人签名。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2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
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3
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转让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
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4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公开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证券。
十六、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